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陈新发等委员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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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陈新发等委员资格的决定
时间:2021-12-23    文章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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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陈新发等委员资格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陈新发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撤销其常务委员资格,并由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备案确认。

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撤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朱岗,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吐逊江·艾力,塔城地委原委员、统战部部长马依山·扎合帕尔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