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通过两项制度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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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通过两项制度性文件
时间:2021-12-27    文章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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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通过两项制度性文件

为规范履职提供保障

22日,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十八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两项制度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

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自治区政协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新疆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其中,在明确的协商形式中,除了已有的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月度协商座谈会等,《工作规则》还提出,要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的协商形式,拓展政协协商参与面。积极探索同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政协协商新形式,灵活运用联动协商、远程协商、网络协商等方式,增强协商实效。

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协委员要强化政治责任、履职责任、引领责任,自觉提高政治把握本领、协商议政本领、调查研究本领、合作共事本领,加强联系界别群众工作,增强群众工作针对性。

《意见》还对做好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出要强化纪律约束,对无特殊情况,届内委员缺席2次全体会议、常委缺席2次常委会会议、一年内不参加自治区政协组织的任何会议和活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按程序对其提出劝辞。对无特殊情况,委员5年内没有参加学习培训的,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并按程序向有关方面建议不再继续提名政协委员。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委员,按程序依据情节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委员资格。

作者:张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