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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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时间:2025-07-04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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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0年11月24日自治区政协六届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自治区政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修订,2000年6月30日自治区政协八届十次常委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自治区政协九届十次常委会议修订,2011年6月17日自治区政协十届十四次常委会议修订,2019年12月6日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八次常委会议修订,2024年5月22日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七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心聚力,建言资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线索、印发提案参考目录,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探索新形势下提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评选表彰,加强提案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提案公开;

(十一)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和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基层政协提案工作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四)向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报工作,加强与各省、区、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流与协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自治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在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由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者小组、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小组召集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和培育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月度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对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可以《新疆政协委员建言》方式报送自治区领导参阅。对涉及国家发展战略问题的提案,可以作为提案线索提供住疆全国政协委员参考。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自治区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兵团办公厅、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各地、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复,应及时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说明,协商办复时间。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二十四条  给提案者复文时应附送《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重点提案的遴选工作。重点提案在选题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秘书长会议审议后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督办工作,按照《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政协主席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常委督办重点提案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全局性、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适时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组织提案者与相关部门直接交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为推动提案办理提质增效,提案委员会可就具体提案适时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调研、考察、座谈,深入了解提案反映的情况。

第三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自治区政协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政协每届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提案,提案委员会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好提案,作为评选优秀提案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市)、县(市、区)政协,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