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专门委员会设置变动的决定
(2023年1月10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协机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新党编委〔2022〕51号),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七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的规定,决定:
自治区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分设为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主办 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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